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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相助·共抗疫情 | 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法律实务

日期:2020-02-19阅读:1269 次

来源:文丰律师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来势汹汹,国有企业发挥“国家队”作用,采取捐赠等措施积极开展防疫抗疫工作。本文通过梳理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监管规定,梳理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决策、实施流程及违规捐赠法律后果。

一、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立法体系


基于立法法理,《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规制属于一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未规定国有企业对外捐赠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大额捐赠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捐赠,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对外捐赠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行使权利。
中央企业层面,财政部于2003年下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了中央管理企业对外捐献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及财务处理事项。国务院国资委于2009年下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系统规定了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的范围、规模、审批程序、备案制度及监督检查事项。2010年,国务院国资委针对抗旱救灾工作及青海玉树抗震救灾工作发出紧急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开展对外捐赠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并于同年下发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关于印发《对外捐赠支出季报表》的通知,按季汇总中央企业对外捐赠情况。
除上述规定外,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境外国有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由中央企业核准。
地方层面,各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参考317号文陆续制定省属或市属国企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或以权力清单方式对捐赠事项予以明确。

二、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监管措施


1、三重一大决策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及《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明确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应当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河南省进一步明确,单笔20万元以上、同一年度累计50万元以上或者对同一对象累计100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审核或备案
(1)中央企业
317号文规定,中央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对外捐赠应当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中央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捐赠项目超过以下标准的,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
1)净资产(指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下同)小于1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万元的;
2)净资产在100亿元至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500万元的;净资产大于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
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不论金额大小,中央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及时逐笔向国资委备案。
2015年实施的《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增收节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除抢险救灾等突发性专项支出外,效益下滑企业捐赠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上年水平。
(2)地方企业
地方国有企业对外捐赠事项普遍实行预算管理,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统一由一级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决定。参考317号文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捐赠事项由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或审批后实施。此外,北京市、河南省均以《权利和责任清单》方式明确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捐赠事项的监管职权。
3、捐赠范围及对象
317号文规定,对外捐赠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中央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针对2010年抗旱救灾及青海玉树抗震救灾事项,国务院国资委要求现金方式捐赠通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实施
山东省国资委1月29日下发《关于做好省属企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开展对外捐赠工作的通知》强调,针对本次疫情,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要突出重点地区和关键环节,主要面向疫情严重地区、医疗机构、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疫情防控重点部位和关键节点。捐赠的物资物品要以与本次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物资、药品、防护用品等为主。

三、违规捐赠法律后果


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均属于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行为。
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317号文进一步规范国企对外捐赠事项。2016年实施的《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明确违规捐赠属于“资金管理”违规事项,并细化了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此外,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的通知规定,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