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个月房租免收、4个月房租减半。 |
| 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由政府举办的创新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由政府举办的创新创业载体在疫情期间可为承租的小微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房租。 |
| 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类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 |
| 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 |
| 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类用房的企业,2020年2-4月份房租免收。 |
| 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中小企业房租。 |
| 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 |
|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2020年2—4月份房租免收;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之后2个月房租减半收取。 |
|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政府管理物业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2月份房租,减免租金限额10万元以内。 |
|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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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类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 |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免收3个月。 |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包括个体租户),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 |
| | 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类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 |
| 对在疫情期间承租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一季度可减半或全免房租。 |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包括标准厂房、科技综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的工业企业,暂免3个月房租,之后视疫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予以减免。 |
|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政府管理物业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2月份房租,减免租金限额10万元以内。 |
| 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各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所属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小企业租户租金减免参照市相应措施。 |
| | 对承租福州市[含县(市)区、高新区]国有资产经营类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免收,3月份、4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 |
| 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 |
| 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房租给予免收,其他行业房租减半。 |
|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的用房,给予减免1个月租金。鼓励国有企业、国有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简化审批手续,对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或降低租金标准。 |
| 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或政府统租园区平台的中小微企业,房租给予免收。 |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从2月起连续3个月房租减半。 |
| 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市〔含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的房租予以免收。 |
|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 |
| 对承租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2月份房租,减半收取3、4月份房租。 |
|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恢复生产的,经企业申请,减免自2020年2月份起3个月的租金。 |
| | 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性用房的中小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房租免收,第二、、三、四季度房租减半。 |
| | 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免收承租的中小企业房租,免收期限暂定为两个月。 |
| | 针对直接承租和实际使用国有资产经营类用房的中小企业,第一个月房租免收、第二个月房租减半。 |
| 对在本市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疫情防控期间给予2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减免部分视同营业收入计入国有企业考核。 |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3个月场地房租。 |
|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免收6个月租金。 |
|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免半收取2个月房租。 |
| 对承租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房租1个月、房租减半2个月。 |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前两个月房租免收、后三个月房租减半征收。 |
| | 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 |
| 对承租市、区两级国有(含国有控股)资产类经营物业的中小微企业,免收两个月的租金;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
| 区政府、区属国有企业物业对符合条件租户2020年1月份减租金50%、2月份租金全免,3月份减租金50%。 |
| 对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的租金全免、物业管理费减半缴交。 |
| 对租用区属国企经营用房的企业,实行“一免两减半”(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2个月房租)。 |
|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 |
| 对承租县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暂免收3个月房租。 |
|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