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新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已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6年11月11日,国银律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要求,组织全所律师认真学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下称两个《办法》),号召全所律师严格遵守两个《办法》对律所运营和律师执业的要求和规范,认真研读相关规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提高警觉、勿碰红线。
国银律师认真研读两个《办法》内容
两个《办法》针对近年来律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新的管理措施。与以往相比,《律所管理办法》强调,律所应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管,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等六类行为。《律所管理办法》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所承担赔偿责任。律所赔偿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另外,《律所管理办法》还明确,公检法等机关对律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处分建议的,有关单位应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武宗章主任介绍两个《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李向君律师向大家简要介绍规范新内容
新修订的《律师执业办法》共6章62条,涵盖律师执业条件、律师执业许可程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内容。《律师执业办法》规定,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律师执业办法》明确,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
学习活动中,每位律师谈心得、说体会,表示完全赞同两个《办法》的要求,并表示在今后的执业活动中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自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