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律师协会
执业风险警示函
(2014)郑州律协警示001号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各执业律师:
我会纪律工作委员会为提高会员的自律意识,增加会员防范执业风险能力,就投诉比较集中的一些问题向全市律师事务所及全体律师发布执业风险警示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应及时与委托人签订正规的书面委托合同,并应制作案件接待笔录,诉讼风险告知书等。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义务,各律师所应加强收案管理。特别提示:
1)各律师事务所在开具与律师执业有关的公函、调查函、介绍信等文书时,应审查是否已就该代理事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2)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查委托人在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等委托文件上签名的真实性,以免因签名不实造成无权代理;
3)要严格要求律师制作案件接待笔录及诉讼风险告知,坚决杜绝包括口头形式承诺或保证案件办理结果。
二、坚决杜绝律师个人收取费用的情况。
律师个人私自收取费用(包括差旅费用等)或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是近期多起投诉的重点,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将承担直接责任。
以上几点是近期投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矛盾较为突出的问题,此后,本会将定期发出执业风险警示,请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各执业律师恪尽执业操守,保护自身权益,维护郑州律师的整体形象!
郑州市律师协会
纪律工作委员会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