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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关于报送2019年度河南省律师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9-10-25 阅读:2572 次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报送2019年度河南省律师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律师事务所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职称申报相关工作。

1.  本次职称评定要先进行网上申报。

2.  个人网上申报前需要律师事务所创建单位账户,根据10月5日前报送的预报名名单,请各律师事务以律所账号登录郑州市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通知公告栏,查看已创建好的律师事务职称系统登录账号及登录密码。

3.  具体申请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材料请详见附件。                           

联系人:苏涛    周典

联系电话:0371-55007375

 


郑州市律师协会

2019年10月25日

 



附件:

 

关于报送2019年度河南省律师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等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75号)要求,2019年度全省律师、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拟定于11月进行。现就做好2019年度律师、公证员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援助中心中执业的专职律师。在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公证处执业的公证员。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律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执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10号)。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执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证员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14号)。

(二)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申报同级转评,取得与现工作岗位一致的职称。转岗后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转岗前后同级职称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业绩成果也予认可,但业绩成果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且应取得转岗后新的业绩成果。

(三)根据国家“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要求和我省有关规定,业绩突出、符合相应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年限破格申报职称、越级申报职称,或者无职称直接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上述人员应按照相应系列的破格评审条件进行评审,其中对无职称直接申报人员主要考核其近5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

(四)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9月底。比如,有聘任要求的系列,今年申报高级职称且聘任年限要求满5年的,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取得现职称,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聘任。

(五)申报人提交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取得截止时间为用人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的时间。

三、网上申报

2019年全省职称申报评审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平台,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

(一)申报流程

1.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联系主管司法局,会同同级人社局创建单位帐号,上传材料并通过审核。

2.通过审核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单位管理员登陆平台,在“人员管理→单位人员管理”中添加申报人信息,创建申报人帐号。

3.申报人登陆http://218.28.8.34:8084/zcsb/,或者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栏“职称评审”→河南职称网→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系统→申报用户登录,用户名为本人身份证号,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六位,修改密码后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及相关信息。

(二)在线审核

职称申报资格审核环节不再提交纸质材料,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2019年律师、公证员系列高中级职称申报审核时间为10月15日至10月31日,申报人员按本通知要求和系统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填报信息,并扫描上传清晰的电子版证明材料,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不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申报材料报至评委会后原则上不再补充材料。

(三)下载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平台操作手册

用人单位及申报人员可至邮箱hnsftzcps@163.com(密码:65909601)下载单位版及申报个人版系统操作手册。

四、报送纸质评审材料

网上资格审查通过人员需同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

(一)报送材料时间

2019年11月1日至11月8日。

(二)报送材料地点

郑州市金水区经四路8号省司法厅政治部1008房间。联系电话:0371-65906382 65909601。

(三)报送材料内容

1.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审查合格后需开据委托评审函。未经资格审查或未开据委托评审函的材料,评委会不予接收。

2.呈报单位报送材料的目录(清单)一式2份,评审材料每人1袋,袋子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申报系列、专业。

3.申报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一式2份,1份报相应的评委会承办部门,1份由呈报单位留存。

4.《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

5.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毕业证丢失的,由用人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人事档案。

6.现任律师、公证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在审核完报送材料后即退回。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各1份。

7.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非公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8.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

9.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原件。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以及其他反映申报人工作能力、业绩与成果的材料原件。

10.申报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经办的代表性案件5件以上并附完整的案卷,每个案卷要写出案情简介、辩护或代理意见和办案经过。

申报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经办的代表性案件3件以上并附完整的案卷,每个案卷要写出案情简介、辩护或代理意见和办案经过。

11.申报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经办的有较高水平的证例5件以上,每个证例要写出办证经过,并提交完整的公证案卷。

申报公证员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经办的有较高水平的证例3件以上,每个证例要写出办证经过,并提交完整的公证案卷。

12.申报参评人员的个人业务自传一式3份,参加面试答辩的人员(申报正高级和破格申报副高级)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0份。答辩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执业证,答辩时间由评委会另行通知。

13.申报人所有业绩材料均应经公开展示后加盖单位印章(证书、证件等在复印件上加章),证明展示情况和材料的真实性。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用人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的时间。

14.非公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5.本文件未尽事宜,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五、有关要求

(一)用人单位要发挥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坚持“公开、展示、评估、考核、评议、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切实做到职称政策、评审数量、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程序、推荐结果五公开。

(二)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估,严格把好推荐关,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一律不得推荐。要对申报人员在系统中填报的内容和上传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时效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做好公示公开、展示工作,弄虚作假的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一律不得报送。

(三)从2019年起,我省实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个人申报职称和用人单位推荐均要做出诚信承诺。申报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评审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或者隐瞒,责任自负并愿接受处罚。”用人单位承诺:“在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中,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推荐,保证推荐工作客观公正。推荐的人选为本单位职工,个人信息和申报评审材料经审核真实有效,申报推荐工作符合程序和要求。如有不实或者隐瞒,愿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罚。”

(四)主管司法局、人社局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上传材料是否清晰真实有效齐备规范、上传材料与填报内容是否一致。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对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五)用人单位、主管司法局、人社局要及时完成网上审查工作,对被退回材料要及时告知申报人员重新填报。

(六)各申报单位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上述要求报送有关评审材料,逾期一律不再受理。申报材料外包装要结实、耐用,不易破损,便于携带搬运,比如旅行箱或旅行袋均可。

六、评审收费

评审费按省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申报高级职称的260元/人,申报中级职称的120元/人)。论文鉴定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豫价费字[1997]180号)文件规定执行(60元/篇)。

合计申报高级职称的320元/人,申报中级职称的180元/人,因网上收费系统尚未开通,请提前按照收费标准准备好现金。


原文地址:http://www.hnlawyer.org/TZGG/106863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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