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下午,由郑州市律师协会主办,郑州市律师协会郑东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郑东新区律工委”)承办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研究”主题论坛在郑东新区律师之家举办,共计140余名律师参加论坛。论坛由郑东新区律工委刑事专业部副部长王伟星主持,部长李桂萍致开幕辞。
(活动现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原副庭长彭晓东)
彭晓东简要介绍了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司法理念的变化进程,详细解读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了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实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他以《刑法》第64条为切入点,对“违法所得”的概念、外延进行了深入剖析,指出对犯罪分子占有、控制、处置的违法财物及其收益,应当一追到底,并予以收缴,涉案财物灭失或者贬值的,可以责令犯罪分子退赔。并且就“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处置、对排除追缴的“善意所得”、向第三人追缴的举证责任和权益保障、涉案财物处置中的刑民交叉等相关问题,分别予以分析并给出了相应建议。最后针对实务中常见的非法集资案件财产返还问题、涉黑涉恶案件中“黑财”的认定和处置问题以及共同犯罪中从犯退赔责任的限定等问题,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最高检司法案例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张二军副教授)
在讨论环节,张二军详细地梳理了有关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制发展脉络,深入分析了当前立法与司法之间的脱节现象,以及缺乏系统性规定的现实问题。他提出,应建立一个统一的刑事涉案财物异议处理机制,并构建一个系统的第三人权利救济机制。这些建议旨在提高法律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确保在处理刑事涉案财物时,各方权益能够得到更加妥善的保护。
(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秀峰)
朱秀峰指出,从辩护的角度来看,涉案财物的范围、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犯罪嫌疑人以及第三人权益保障这三个难题值得深入探讨。在涉案财物范围方面,虚拟货币和数据资产如何定位,目前在理论上尚属空白。在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方面,尽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当事人赋予了相应权利,但实践中,当事人的维权渠道并不畅通,第三人因主张权利而面临被调查甚至成为犯罪嫌疑人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党总支副书记李红新)
李红新在发言中表示,经济下滑对司法环境的消极影响值得警惕,实务中因冻结涉案财产而倒逼定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律师处理刑事涉案财物相关问题时要立足法律条文、熟悉法律条文、精通法律条文,充分利用案外人出庭制度,充分行使程序法赋予的权利,在司法程序内寻求办案单位的认可和支持。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任、刑事部主任宋西显)
宋西显强调,司法实务中对没收的犯罪工具应当做限缩解释,将“犯罪工具”范围限定为犯罪分子专门或者主要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他认为,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追缴违法所得应以违法犯罪所得为限,不能将被告人作案前的合法所得作为执行对象。
(河南鼎卿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薛少卿)
薛少卿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出发,提出当前司法领域中不仅存在“远洋捕捞”现象,还出现了“近台钓鱼”的情况。无论是“远洋捕捞”还是“近台钓鱼”,这些行为都是趋利性执法的产物,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郑东新区律工委副主任陈宁)
陈宁在总结发言中首先回顾了涉案财物处置问题在法律上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并指出了当前日益突出的现状。她强调,在看到立法和司法进步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存在的问题。陈宁进一步提出,《刑事诉讼法》原本强调的是涉案财物的证据保全功能,然而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更关注财产保全功能。这种差异导致涉案财物的范围不断扩张,其根源在于司法理念上对于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属于证据保全还是财产保全措施各方认知不统一,这也是立法需要明确的重点问题。
本次论坛以刑事辩护和代理中的疑难、热点问题为核心议题。授课嘉宾和与谈嘉宾分别来自司法实务界、学术界以及律师界。在论坛中,各位嘉宾积极交流思想,激烈碰撞观点,使得参会律师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问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最终达到了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