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省辖市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律师参与 诉讼机制,优化律师参与诉讼方式,助力律师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 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以转发,并就全省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贯彻落实《意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参与者。为律师提供优质、高效诉讼服务,是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的应有之义,是推进智慧诉讼建设的客观需要。全省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方便律师参与诉讼为目标,以解决各种现实问题为切入点,全力建设好、利用好、维护好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让律师进出法院更方便,参与诉讼更快捷,发挥作用更高效。
二、认真抓好落实。2021年1月,我省三级法院同步开通“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搜索登录河南移动微 法院;PC端登录https://lspt. court, gov. cn),实现与移动微法院、审 判流程管理系统J2368诉服热线等系统对接,为律师提供网上立 案、交费、调解、阅卷、送达、保全、委托鉴定、12368热线咨询查询、掌上法庭、开庭排期避让、申请核实代理关系、回避、调查取证、延长举证期限、撤诉、智能辅助、评价建议等35项在线诉讼服务。各级法院要在诉讼服务中心或审判大厅入口设立律师专门通道,配置读码器或刷脸设备,保证律师持“一码通”自由出入;要加强法官、法官助理及诉讼服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时审核律师网上提交立案、开庭排期避让、阅卷、保全、鉴定、材料接收、调查取证、联系法官等事项申请,严格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完毕,落实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不得随意退回。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管理,实时、准确、完整地向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汇聚律师执行许可、变更、吊销、注销、受到停止执行处罚和处罚期间等信息。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快律师线上、线下身份核验,为核验律师提供“一次核验、全国通办、全网通办”线上诉讼服务。
三、积极宣传推广。省法院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要加强对 “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的培训,确保律师积极应用、熟练操作。 全省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宣传推广“人民法院律师服务 平台”,通过召开律师业务培训、律师座谈会、走访律师事务所、发 放宣传手册、建立律师服务微信群等方式,扩大平台知晓度,提高 平台应用率,引导律师和法官通过平台快捷办理诉讼事务,为律师 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的诉讼服务。省法院将持续强化对律师服务 平台的监督管理,定期通报各级法院律师平台使用情况,对平台应 用率低、审核慢、审核通过率低的法院将通报批评。各中级法院要 根据通报情况,及时督促辖区平台应用不好的法院整改提高,确保 平台发挥应有作用。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要建立常 态化沟通会商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建议, 适当时候共同举办律师服务平台应用培训班,帮助解决律师在使 用平台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能够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逐 级报告,不断优化和完善服务平台功能,提升律师服务能力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 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 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 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等规定,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 制,为律师提供更加优质的诉讼服务,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 国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业的律师(含公职律师、公司律 师)提供集约高效、智慧便捷的一站式诉讼服务,并为律师助理在 辩护、代理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辅助性工作提供必要的诉讼服务。
律师助理包括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内 参与诉讼活动时,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条 司法部中国律师身份核验平台(以下简称律师身份 核验平台)为律师参与诉讼提供“实时实人实证”的律师执业身份 核验服务。
律师通过人民法院线上线下诉讼服务平台办理诉讼事务前, 应当自行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托律师身份核验平台完成身份核验。
第三条 律师身份一次核验后,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律师服务 平台(以下简称律师服务平台)、诉讼服务大厅J2368诉讼服务热 线等线上线下方式在全国法院通办各类诉讼事务。
第四条人民法院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为律师提供 “一码通”服务。律师可以使用律师服务平台生成动态二维码,通 过扫码或者其他便捷方式快速进入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场所和审判 法庭。
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应用律师电子执业证,支 持律师使用律师身份核验平台亮证功能或者律师电子执业证快速 进入人民法院,办理各类诉讼事务。
第五条 对于入驻人民法院开展诉讼辅导、调解、法律援助、 代理申诉等公益性服务的律师,应当为其设立专门工作场所,提供 扫描、打印、复印、刻录等服务。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停车、 就餐等服务。
第六条依托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一号通办功能,为律师提 供查询、咨询、诉讼事务办理等服务,并将支持律师在律师服务平 台查看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申请的诉讼事务办理情况。
第七条 积极为律师提供一网通办服务。律师可以通过律师 服务平台办理立案、调解、庭审、阅卷、保全、鉴定,申请回避、撤诉,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延长举证期限、延期开庭、核实代理 关系等事务,以及在线查收人民法院电子送达材料等,实现诉讼事 务在线办理、网上流转、全程留痕。
律师服务平台实时接收律师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受理案件 的人民法院对确有核实、归档需要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书 证、鉴定意见等需要质证的证据,以及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且有合 理理由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可以要求律师提供原件。
第八条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工作,为律师提供一审民事、行 政、刑事自诉、申请执行和国家赔偿案件的网上立案服务。对不符 合要求的材料,做到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对律师通过律师服务 平台或者诉讼服务大厅提交电子化诉讼材料的,实行快速办理。
进一步畅通网上交退费渠道,支持通过网银、支付宝、微信等 线上支付方式交纳诉讼费用。
第九条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 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加大律师在线调解 工作力度,打造党员律师、骨干律师调解品牌。纳入特邀调解员名 册的律师,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者委托,在调解平台上调解案 件。律师依法按程序出具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在线申请司法 确认。
第十条具备在线庭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对适宜通过在线方 式进行庭审、庭前会议或者询问等诉讼环节的案件,应当为律师提 供在线庭审服务。
依托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在全国法院参加庭审以及其他诉讼 活动提供排期避让提醒服务。对有冲突的排期自动向人民法院作 出提醒,律师也可以根据传票等信息在律师服务平台自助添加开 庭时间等,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需要避让的信息。人民法院根据 案件实际审理情况合理排期。
第十一条加强网上阅卷工作,逐步为律师提供电子诉讼档 案在线查看、打印、下载等服务。对依法可以公开的民事、行政、刑 事、申请执行和国家赔偿案件材料,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服务平台申 请网上阅卷。
在律师服务平台建立个人案件空间。推进对正在审理中、依 法可以公开的案件电子卷宗同步上传至案件空间,供担任诉讼代 理人的律师随时查阅。
第十二条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关联可公开的代理案件,提 供立案、开庭、结案等节点信息查看服务,方便律师一键获取代理 案件的诉讼信息。
第十三条律师服务平台支持律师通过文字、语音等方式在 线联系法官,支持多种格式电子文档批量上传,提供证据网盘以及 立案材料指引、诉状模板、诉状助手、诉讼费用计算、法律法规查询 等智能工具辅助律师办案。律师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个人常用事 项导航窗口。
第十四条律师服务平台在律师账号下设有律师助理账号。 每名律师可以申请开通3个律师助理账号,由律师一案一指定并 授权使用诉讼材料提交、诉讼费用交纳、案卷查阅以及智能辅助工 具等。
律师应当定期管理和更新律师账号及律师助理账号。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律师诉讼权利救济机制。律师可以通过 12368诉讼服务热线、律师服务平台对诉讼服务事项进行满意度评 价,或者提出意见建议。对律师反映的重大问题或者提出的意见 建议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时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加强律师诚信诉讼建设。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存 在提供虚假材料、故意拖延诉讼、串通调解、滥用诉权、虚假诉讼、 规避或者抗拒执行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行为,或 者因管理律师账号及律师助理账号不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人 民法院将限制律师使用律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同时通报许可律 师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 息系统。
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 健全律师执业信息线上采集和更新机制,实时、准确、完整地向全 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汇聚律师执业许可、变更、吊销、注销、受 到停止执业处罚和处罚期间等信息,并将律师诚信诉讼情况纳入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律师在参与诉讼 过程中提交的电子材料和律师个人信息等提供安全保障,确保数 据在存储和流转等过程中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协调 配合,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充分听取律 师对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解决诉讼服 务过程中律师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升一站式服务律师的 能力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