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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转发〈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参与扫黑除恶案件“十不准”》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9-11-05 阅读:3893 次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参与扫黑除恶案件“十不准”》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严格落实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附件:关于印发《律师参与扫黑除恶案件“十不准”》的通知


郑州市律师协会 2019年11月4日

 

 

 

附件:  

豫律协〔2019〕11号

 

 

关于印发《律师参与扫黑除恶案件

“十不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各直管县工作委员会: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律师在扫黑除恶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以实际行动助力专项斗争工作的稳步开展,但同时省律协根据相关部门反映、结合赴各地调研情况来看,发现在案件辩护、代理过程中部分律师存在执业行为不规范、违规、违纪等情况,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严重损害行业形象,增加律所和律师的风险隐患。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将相关辩护、代理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分析汇总,制定《律师参与扫黑除恶案件“十不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2019年10月21日

 


 律师参与扫黑除恶案件“十不准”

(仅作为律师协会对律师参与扫黑除恶案件内部管理使用)

 

一、不准违规接案、违规不备案、违规办案

律师担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必须遵守律师事务所统一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收取费用,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接受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委托后,应严格执行《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律发通20189号)相关内容做好报告备案工作。

二、不准违规会见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私自为其向亲友、利害关系人等传递与案件有关的信件等物品。律师办理案件时,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非工作场合、非工作时间见面时应避免谈论所承办案件具体情况。

三、不准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律师在行使调查取证权时不得伪造证据,对于他人提供的证据尽到告知其提供虚假证据的后果,以防被认定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

四、不准违反规定披露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律师要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五、不准歪曲案件、恶意炒作案件

律师在代理涉黑涉恶及重大敏感性案件时,不得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六、不准不尽职责的辩护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七、不准扰乱法庭秩序

要遵守法庭秩序,尊重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办案人员等,遇有与控方或主审法官发生重大意见分歧情形,应当按庭审规则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进行沟通协调,或者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提出意见。

八、不准攻击司法机关

不得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九、不准扰乱公共秩序

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策划、参与当事人的非法集会、请愿和上访等活动,不得以任何不负责任的语言诱导当事人进行一切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活动。

十、不准极端维权

律师维权要注意方式方法,坚持依法、理性、平和、文明、规范,防止过激言行。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控告,向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河南省律师协会

2019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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