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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法”字当头
日期:2021-08-11 阅读:1357 次

近期,国内多个地区

相继发生聚集性疫情

疫情防控压力持续增大

我们应如何做好防控?

低中高风险地区是如何区别防控的?


低风险地区

实施外防输入的策略,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取消道路通行限制,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原材料、资金、设备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不得对企业复工复产设置条件,不得以审批、备案等形式为借口,拖延企业复工复产时间。

中风险地区

实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策略,尽快有序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组织人员有序返岗,指导用工企业严格执行消毒、通风、测温等要求,降低人员密度,减少人员聚集,加强人员防护,消除风险隐患,做到疫情防控与企业复产同步推进。

高风险地区

实行内防扩散、外防输出、严格管控策略,要继续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再有序扩大复工复产的范围。

隐瞒行程需承担法律责任


广大民众如近期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与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报备,配合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各项防控措施。

如隐瞒行程

不配合防疫工作

要承担法律责任!



8月3日,扬州警方对隐瞒行程、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毛某宁(女,64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毛某宁在南京其居住地已经采取封控的情况下仍然前去扬州,并隐瞒、拒绝配合交代行程,且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密集场所,致使疫情在扬州市扩散蔓延,其行为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2020年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

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最新通告


严打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进出车站、机场、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村)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进出境、进出京等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疫情防控

人人有责

我们要坚持从自己做起

认真落实防控措施

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安全屏障


来源: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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