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多地近日遭受暴雨袭击,除了人员伤亡令人悲痛惋惜之外,放眼望去更多的是被洪水淹没的车辆。现在绝大部分车辆均购买了保险,暴雨导致车损后保险公司能否赔偿的问题,是很多人的疑问,其中涉及的细节问题也有较大争议。
笔者常年处理包括车险在内的各类保险纠纷,现就此问题作如下简要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所有水淹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不是都能赔
众所周知,车辆投保的险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有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等主险以及自燃险、盗抢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等附加险。只有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的车辆,在因为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水淹车辆形成的损失,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另外,即使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也不是所有的水淹损失都能获得保险赔偿。无论是2014年版本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2014年保险示范条款),还是2020年版本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2020年保险示范条款),对水淹车辆的原因,均限定在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小雨、中雨甚至大雨等导致的道路积水导致水淹损坏,一般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
暴雨的概念有单位时间内的降雨量要求,例如2014年保险示范条款对暴雨的概念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不是自我感觉降雨量大就认为是暴雨,包括郑州市在内的河南省多地遭遇暴雨袭击已经是官方认定,本次不再详细讨论。
二、2020年9月19日前后购买保险的重要区别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该指导意见于2019年9月19日实施。指导意见对暴雨、洪水等原因的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坏有根本性的改变。
具体到保险条款的改变为,2014年保险示范条款规定,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属于附加险,没有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的,保险公司会依据该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八)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为由不予赔偿。即使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如果发动机进水后熄火二次打火导致发动机损坏的情况,保险公司也会依据该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为由不予赔偿。
但是2020年保险示范条款,已经删除了上述两条免责条款。2020年保险示范条款增加了《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根据上述两个保险条款的对比,如果因为暴雨、洪水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在2020年9月19日之前投保的车辆,没有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保险公司是拒赔的。在2020年9月19日以后投保的车辆,保险公司原则上是应当赔偿的,但是,如果在2020年9月19日投保时同时附加了发动机进水损失除外条款,保险公司反而是拒赔的。
至于水淹后又二次打火造成的发动机损坏,无论在2020年9月19日前后,保险公司一般在操作中都是拒赔的。但是,此问题还有法律上的争议。
三、没有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应否赔偿
为避免发生歧义和混淆,首先声明,本文此部分限定于在2020年9月19日之前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但没有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在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的情况。
对于上述情况,根据笔者对全国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搜集,各地法院有截然不同的判决。
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9399号民事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申6514号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再6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因暴雨导致机动车发动机进水损坏的,既符合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条款规定的情形,也符合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涉案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暴雨责任和进水责任两种情形同时出现,导致在事实同一的情况下是否承担责任相互矛盾。在涉案保险责任条款和免除责任条款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涉案保险责任的范围则存在不同解释。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再90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本案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第六条第(四)项因暴雨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第十条第(八)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从上述两个条款的关系来看,第十条第(八)项系对第六条中“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范围”的进一步明确,条款具有整体性且互为补充,共同确定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赔偿范围。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保险条款中已明确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属于附加险,并不属于主险范围。因投保人未投保附加险中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故其主张保险公司赔偿该发动机损失无合同依据。
以上案例是从暴雨导致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范围和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失属于免责事项两者是否矛盾的角度出发,进行了不同的认定并由此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还有案例从近因和远因的区别出发,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8108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当暴雨和涉水行驶同时存在时,判断何者是导致发动机进水的近因,关键在于判断暴雨时涉水行驶是否不可避免,即车辆除了保持继续行驶外,是否还有其他更为安全妥当的选择。防止暴雨持续、积水加深从而导致滞留车辆更大损失,是大多数驾驶员会采取的做法,符合常理,保险公司应当对暴雨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予以理赔。
更多的案例是从举证责任出发,以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义务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笔者搜集到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几年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发动机进水损失的案例,大部分都是以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动机涉水二次打火造成损坏应否赔偿
无论在2020年9月19日之前或之后购买的保险,即使购买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但在发动机进水后或者涉水行驶导致熄火后,二次打火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一般都是拒赔的。
对此情况,根据2014年保险示范条款,保险公司一般依据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项,认为属于“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的情形而不予赔偿。
但是根据2020年保险示范条款,本条免责事项已经删除。保险公司可供依据拒赔的理由,只有第四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但是,本条规定在2020年保险示范条款中,属于第四章通用条款中其他事项的规定,不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中明确列明的事项,且本条规定内容相对比较含糊,既没有明确禁止二次打火属于必要的保护措施,也没有明确如果违反此条规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公司能否依据此条规定拒绝赔偿,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五、几点提示和建议
1.购买了车辆损失商业保险的车辆才可能获得赔偿,没有购买该险种且没有碰撞等其他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不用考虑保险赔偿。
2.只有在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水淹车辆的情况下,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普通的下雨和积水,不属于保险事故。
3.2020年9月19日之前购买车辆损失险但没有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的车辆一般不赔,之后购买车辆损失险的一般都赔。
4.2020年9月19日之前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的车辆或者之后购买车辆损失险的车辆,在车辆未启动的情况下被暴雨、洪水导致水淹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一般都赔偿。
5.即使没有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车辆因暴雨水淹导致除发动机损坏以外的其他部分损坏,保险公司一般都赔。
6.无论是涉水行驶中熄火还是停放时被水淹,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都不要二次打火,向保险公司报案拖车维修后再使用。
7.如果在2020年9月19日之前投保且没有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以及无论什么时候购买保险但因二次打火造成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虽然拒赔,但是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截然相反的案例。
8.保险纠纷案件属于相对专业的法律纠纷,涉及到保险范围、免责事项的认定,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和解释,举证责任的承担,甚至于法律和社会价值取向等专业问题。如果因本次暴雨导致车辆损失被保险公司拒赔,建议向专业人士咨询,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
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